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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如何與律師接觸交往?上海規范來了,列出27項負面清單

2021年12月11日08:17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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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上海市司法局聯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關于進一步規范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行為的實施辦法》(下簡稱《實施辦法》)有關情況。

《實施辦法》在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基礎上,根據上海實際做出進一步具體規定,共列明27項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禁止性負面清單。

關于法官、檢察官的禁止性規定有16項:

1、收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禮金、禮品、消費卡、獎品、獎金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以及由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支付應由單位或者個人負擔的費用。

2、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

3、以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名義接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輸送的相關利益。

4、接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邀請,違反規定接受吃請、出入私人會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5、參加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各類活動。

6、默許、縱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關系人從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謀取利益,以及違反規定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發生可能影響其公正司法的經濟往來活動。

7、違反規定安排或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特定關系人到律師事務所任職或者違規取酬。

8、干預和插手司法案件,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謀取不正當訴訟利益或者損害其合法權益。

9、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經所在單位批準,擅自參加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舉辦的講座、座談、研討、培訓、論壇、學術交流、開業慶典等活動。

10、故意向律師泄露辦案工作、案件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案件信息。

11、未經單位和組織同意,私下會見涉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

1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業務;違反規定向明知是涉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提供咨詢意見或者法律意見。

13、與律師以合作、合資、代持等方式,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14、違反規定安排或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關系人與律師“合作”開辦企業或者“合作”投資。

15、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放貸收取高額利息。

16、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關于律師的禁止性規定有11項:

1、請求法官、檢察官打探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案件信息。

2、請求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請求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案件,妨礙司法公正,包括請求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請托說情,請求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請求違反規定轉遞涉案材料,請求違反規定打探案情、通風報信。

3、請求法官、檢察官向當事人推薦、介紹成為案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請求法官、檢察官介紹案件,請求法官、檢察官要求、建議、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4、向法官、檢察官請客送禮或者輸送其他利益,包括指使、誘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等向法官、檢察官行賄,或者為爭攬案件事前或事后給予法官、檢察官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利益,或者以法官、檢察官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名義向其輸送相關利益。

5、違反規定邀請法官、檢察官吃請、出入私人會所或者安排旅游、健身、娛樂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各類活動,或者接受法官、檢察官提出的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請求。

6、非因工作需要請求法官、檢察官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待。

7、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與法官、檢察官具有特殊關系,以及在公共場合或通過傳媒明示或暗示與司法機關、法官、檢察官具有特殊關系。

8、邀請法官、檢察官參加律師事務所的開業或慶典等活動。

9、違規接受離任法官、檢察官實習、申請執業。

10、安排法官、檢察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律師事務所違規取酬。

11、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法官、檢察官與承辦律師不得私下會見,確因辦案需要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法官、檢察官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同時記錄相關情況留存,承辦律師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書面報告;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場所或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法官、檢察官應當在接觸后三日內向本單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或者本單位內部監督部門報告有關情況,承辦律師應當在接觸后三日內書面向律師事務所說明情況。

《實施辦法》在列舉法官、檢察官不得收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禮金、禮品、消費卡、有價證券等財物基礎上,還結合實際增加了一些實踐中可能發生的更多具體情形,進一步堵塞漏洞,如不得收受的財物還包括“獎品”“獎金”“由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支付應由單位或者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接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邀請“出入私人會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等。

此外,《實施辦法》還對離任法官、檢察官規定了5項禁止行為,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市律師協會的審核把關要求。

上海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處長葉斌介紹,除禁止性負面清單外,《實施辦法》還系統構建了法官、檢察官、律師定期會商、同堂培訓、互督互評、交流合作、權利保障、聯合查處、信息對接等正當交往、良性互動機制。(包永婷)

(責編:葛俊俊、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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