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監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規范本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體育健身行業健康發展,上海市體育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市體育健身行業實際情況,在充分調研、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監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是2024年3月31日。
社會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反饋至郵箱:shtyfg@126.com,郵件標題請注明“上海健身行業預付費監管實施辦法意見反饋”,也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至黃浦區南京西路150號體育大廈規劃產業(法規)處,郵編: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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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監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體育健身行業以預收費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行為,加強信用治理,防范資金風險,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體育健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等法規、政策文件,結合本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以下簡稱“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通過面向消費者發行預付憑證,以預收費方式提供服務或商品,開展體育健身休閑活動、體育場地設施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以預收費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經營者發行的預付憑證包括但不限于計時型預付憑證、計次型預付憑證,以及兌付不特定服務或商品的預付憑證等,具體范圍如下:
(一)計時型預付憑證,是指一定時間內不限兌付(使用)次數的預付憑證,如會籍卡、會費等;
(二)計次型預付憑證,是指多次兌付特定服務或商品的預付憑證,如私教課、團操課等課時類,游泳多次卡等體育場館服務類預付憑證等;
(三)兌付不特定服務或商品的預付憑證,如儲值卡等。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體育部門負責指導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區體育部門負責本轄區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落實經營者信息公示、書面告知、限期限次限額、資金存管等工作。
市商務部門負責牽頭加強對本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經營活動的信用治理工作,發揮協同監管服務平臺的公示作用,指導、督促銀行、保險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運營主體等為監管工作提供服務保障,并開展動態評估。
文化旅游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體育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督辦等工作,由其所屬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的行政執法工作。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指導存管銀行或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實施預收資金監測與存管;發現涉嫌非法集資或詐騙的情形,應當向公安部門移交相關線索或及時告知。
第四條(行業自律)
市健身健美協會等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組織在規范市場行為、優化經營模式、提升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同業互助,為體育部門對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提供技術和專業服務支持,促進本市體育健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經營信息公示)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服務場所、網絡經營頁面的顯著位置公示體育健身服務項目內容、收費標準、經營場地租賃期限、與上海市單用途卡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信息對接標識等信息。
第六條(經營者書面告知義務)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載明下列內容的書面告知,明確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提示預付費風險,確保消費者知曉并認可告知內容。
(一)經營者名稱、聯系方式、收款賬戶信息、支付方式、預收資金用途和管理方式、風險防范措施、預付費風險提示;
(二)兌付健身服務項目或者商品的內容、地點、數量及兌付收費標準、扣費方式;
(三)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期限;
(四)合同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以及違約責任;
(五)退費辦法、手續費;
(六)消費記錄、余額查詢渠道,以及預付憑證掛失、補辦、轉讓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本市體育健身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視為履行書面告知義務。
第七條(體育健身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消費者要求簽訂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合同。本市推薦使用由市體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相關行業協會制定的體育健身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應將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方式、退費方式、退費流程等事項充分告知消費者。
第八條(預收資金限期限次限額)
經營者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消費者超過24個月的計時型或者超過60次的計次型預付憑證所對應的預付費。
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收取課時類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20000元,收取其它各類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預收資金金額總計不得超過20000元。
經營者與消費者續約后,收取同一消費者的預收資金余額,以及所對應的服務期限、次數不得超過前款規定。
第九條(信息報送和風險警示制度)
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將業務處理系統與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信息對接,報送相關信息。經營者收費主體應與提供服務主體一致。
經營者開展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確保預收資金用于主營業務經營相關支出,對預收資金加強管理和風險控制。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應當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或采取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資金。
對預收資金余額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的經營者,應當選擇符合監管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存管銀行,開設專用存款賬戶,并在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上備案賬戶信息。
第十條(預收資金風險警示標準和防范措施)
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標準為20萬元。
預收資金余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按照相應存管比例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一)經營者發行的計時型預付憑證兌付期限為3個月以內的,應將預收資金余額的10%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兌付期限超過3個月至1年的(包括1年),應將預收資金余額的30%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兌付期限超過1年的,應將預收資金余額的50%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二)經營者發行的課時類預付憑證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應將預收資金余額的10%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金額超過5000元并在10000元以下的,應將預收資金余額的30%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金額超過10000元的,應將預收資金余額的50%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三)其它各類預付憑證應將預收資金余額的40%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第十一條(全額預收資金存管)
以下情形的經營者,應當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一)在健身場所開業之前發行預付憑證的;
(二)設立不滿一年的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超過20萬元的;
(三)《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超過20萬元的;
(四)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者。
第十二條(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動態調整)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將預收資金余額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的經營者,市、區體育部門結合體育健身行業實際,可以根據下列情況動態調整其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并及時通報存管銀行: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體育健身休閑經營者,以及同時符合以下前四項條件的體育場地設施經營者,降低10%的預收資金存管比例:
1.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2.配合開展行業組織發起的對非正常停業經營者的同業互助、公益分流活動;
3.積極做好投訴處置,且未發生群體性投訴事件;
4.公示行業組織相關信用評價;
5.健身教練符合上海健身教練地方標準,并參與健身教練等級劃分星級評定;
6.經營場地符合上海健身場所地方標準,并參與等級劃分星級評定。
(二)經營者上年度受到體育領域行政處罰或者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提高10%以上的預收資金存管比例,最高可達100%。
第十三條(行業信用建設)
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引導和督促會員依法、誠信開展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警示經營風險。行業組織可以結合實際,探索開展本市體育健身行業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
體育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憑證情況的監督管理,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經營場所,向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詢問、了解、調查有關情況;
(二)要求經營者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證照、憑據、書面告知、合同、交易記錄、發票、賬簿等資料并有權復印。
經營者應當配合體育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五條(線索告知)
體育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及時將有關線索告知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理。
第十六條(存管銀行)
存管銀行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收取經營者、消費者任何存管費用。存管銀行應按照體育部門和商務部門的要求,對納入存管的預收資金實施異動監測,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體育、商務和金融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體育健身行業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履行書面告知義務,以及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設定預收金額和可兌付的服務期限、次數的,按照《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查處。
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采取預收資金相關風險防范措施的,按照《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查處。
經營者受到行政處罰的,由體育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外公示處罰信息。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
《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監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近年來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投訴居高不下,如何推動行業健康發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全民關注的社會話題。上海體育領域第一部綜合性、基礎性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七條對體育健身行業以預收費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提出多項監管措施。為貫徹落實《條例》,規范本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市體育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市體育健身行業實際情況,在充分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監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堅持立足上海、結合實際,問題導向、務實管用的原則,注重源頭治理,直面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的管理難點,著力推動行業轉變升級經營模式,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實施辦法》闡明了監管適用范圍,厘清部門職責,重點完善《條例》規定的經營公示、書面告知、限期限額、資金存管、行業自律以及推薦使用示范合同等管理要求,細化監管舉措,銜接法律責任,共計十八條。
《實施辦法》由《條例》授權制定,同時銜接《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等政策法規,明確了監管對象范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預收費方式提供服務或商品的體育健身行業經營者,梳理了聯合發文單位的管理職責,并規定由市健身健美協會等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與信用建設。
《實施辦法》細化了經營者應當公示的經營信息、書面告知消費者的內容,并推薦使用體育健身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結合行業現狀和消費發展趨勢,在充分調研、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明確提出經營者對同一消費者預收資金對應的服務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次數不得超過60次,以及總計金額不得超過20000元的規定。設定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標準為20萬元,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經營者,從監管落地的可行性出發,實施“鼓勵式監管”,分類分級設定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同時通過“一升一降”動態調整比例,引導經營者售賣短期卡和數量可控的課時,從銷售導向向需求導向轉變,推動行業轉型升級。
《實施辦法》還細化了體育部門和執法機構的監督檢查舉措,規定存管銀行配合實施存管資金異動監測,將經營者違反書面告知義務、限期限次限額要求、未采取預收資金風險防范措施等行為與相應法律責任銜接,并明確依法對外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來源:上海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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