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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能否要求減免房租?停工能否免責?上海高院發布涉疫合同糾紛案問答

2022年04月11日12:26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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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疫情期間能否要求減免房租?停工能否免責?上海高院發布涉疫合同糾紛案問答

  東方網記者包永婷4月10日報道:今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涉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的12個問答。這是市高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2022年修訂版)》的第三篇。

  以下為問答全文:

  一、人民法院處理涉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遵循哪些具體的裁判原則?

  答:合同糾紛案件量大面廣,涉及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備受群眾關注。人民法院處理涉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時,要統籌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并堅持做到以下四點:

  一是信守合同,促進發展。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對于疫情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應促成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于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合同不能按約履行的,應更多考慮引導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等方式,維持合同的穩定性,確保“五個中心”核心功能穩定運轉,實現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二是共擔風險,利益平衡。要充分發揮司法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堅持穩字當頭,兼顧各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利益。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積極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克時艱,切實保障各方當事人權益,助力困難企業恢復發展,合力確保社會平穩有序。

  三是依法調整,公平公正。要依法準確認定和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對于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當事人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主張解除合同或者主張免除違約責任的,綜合考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履行合同實際影響的時間、程度等因素,正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正確適用情勢變更規則。

  四是注重協調,妥善化解。積極參與訴源治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堅持以調促穩,情理并重,充分考慮雙方利益訴求,協調社會發展、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的關系,依法做好釋明工作,促成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實質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當事人能否主張適用情勢變更規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張免責或者部分免責。人民法院應根據疫情發生時間、發展期間、嚴重程度、地域范圍等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考慮到疫情防控分區管理下封控區、管控區、防范區等區域階梯式封控措施強度以及不同行業、不同糾紛受人員流動限制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與合同履行障礙之間的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雖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則可能構成情勢變更。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合同當事人不能按時履約時負有哪些義務?

  答:合同當事人受到疫情影響不能履約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因受疫情影響發生履約障礙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四、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買賣合同履行遲延,如出賣人遲延發貨等,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

  答:疫情期間發生履行遲延等情形,當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時應區分具體情況,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義務履行的具體影響,作出不同處理;诓豢煽沽χ鲝埫庳煹囊环綉袚鄳呐e證責任。

  對于非金錢債務的履行,例如貨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遲延復工、被采取隔離措施、政府征用等導致無法正常履行交貨義務,一般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或部分免除責任。

  對于金錢給付義務,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會影響金錢債務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但涉及諸如因疫情防控滯留且不具備支付條件、因罹患新冠病情嚴重無法支付、因在線轉賬限額無法按時支付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結合具體情況,準確把握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

  五、商業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張減免疫情期間的房屋租金?

  答:承租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關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內的租金的,應予支持。

  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沒有營業收入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繼續按照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對其明顯不公平,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上海市有關租金減免的政策進行協商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形的,可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約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房屋無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減免一定期限內的租金的,可視情予以支持。

  六、疫情期間,出租人能否以商業用房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為由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答:承租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居住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張減免疫情期間的房屋租金?

  答:此類糾紛應首先引導當事人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結合合同約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實際占有使用情況、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程度等綜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則妥善處理。因出租人主動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導致承租人實際無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減免租金請求的,一般予以支持。疫情不影響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減免租金請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八、建設工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

  答: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建設工程停工或者遲延復工,由此導致逾期竣工的,施工人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但其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及時向監理、業主方提交相應簽證單,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九、商鋪、酒店、船舶、航空器等承包經營合同由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業或者客流量明顯下降,承包人能否要求變更合同?

  答:此類承包經營合同具有明顯的營利性。當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業或者客流明顯減少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顯然超出一般商業風險的范疇,由此產生的糾紛,應積極促成當事人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承包人以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等為由請求減免相應承包期間的費用或請求變更相應合同內容的,應予支持。

  十、疫情期間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如何認定合同效力?

  答:原則上應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但當事人對疫情期間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關物資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應認定該價格條款無效。當事人基于欺詐、脅迫訂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對方危困狀態等致使合同顯失公平,對方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的,應支持該撤銷請求。

  十一、個別商家存在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欺詐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對于商家銷售防疫物資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應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等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同時,應及時發函建議相關行政部門查處;涉及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銷售假冒偽劣防疫物資的銷售者采取店鋪清退、問題商品訂單全額自動退款等處置措施,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答: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物資的銷售影響巨大,事關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實和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在特殊時期,銷售者應依法誠信經營,嚴格把控進貨來源和產品質量,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三無產品,不得違背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上述行為后,對違法銷售者直接采取店鋪清退等措施,符合特殊時期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要求的,可以認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銷售者以此起訴要求平臺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需要對措施就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性、適當性予以證明。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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