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成為洗錢幫兇 95%幫信案系幫助網絡犯罪支付結算
長寧區發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檢察白皮書》
人民網上海10月28日電 (王文娟)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網絡犯罪也呈現持續高發態勢。在這其中,還隱藏著一群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他們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或技術支持等,成為影響互聯網治理的突出問題。
28日,長寧區檢察院發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檢察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據《白皮書》顯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長寧區檢察院共受理審查逮捕幫信案532件727人;審查起訴案件442件564人。案件數、人數整體呈上升態勢,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犯罪主體向“三低人群”蔓延
隨著網絡黑灰產業鏈的延伸,信息網絡犯罪分工不斷細化,犯罪門檻也進一步降低,加之超高的收益,致使大量法律意識淡薄、社會經驗不足的人群掉入犯罪陷阱。犯罪主體開始向低學歷、低收入、低齡“三低人群”蔓延。
學歷上看,初中學歷者占比最高,約占46%;高中、中專學歷者次之,約占20%。從年齡上看,20-29歲群體占比最高,約占51.5%;30-39歲群體次之,約占28%;20歲以下群體,約占7.2%。此外,一些在校學生、無業人員等低收入群體也易受金錢誘惑成為網絡犯罪“工具人”。
網絡犯罪團伙瞄準這類群體,在求職網站、社交平臺、通訊群組等發布“兼職廣告”招募人員辦理銀行卡、手機卡、U盾“三件套”;或是以包吃包住、支付數百元報酬為誘餌,引誘低收入群體將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U盾“四件套”借給上家,短期使用后立即歸還;還有的黑產團伙發布貸款廣告,聲稱可以代辦空殼公司并設立對公賬戶“走流水、刷征信”,從而幫助涉案人員辦理銀行貸款,而實際上卻是將對公賬戶用于洗錢。
網絡犯罪團伙分工日益細化,催生出為犯罪“引流”的群體。2018年10月起,鄧某某雇傭他人冒充“某某財富網”客服人員,以微信推送方式向他人推薦“股票分析師”,以此賺取“推粉”提成,共計獲利人民幣80余萬元。2019年3月,被害人胡某某、朱某某分別經鄧某某等人微信推薦,添加“股票分析師”微信,后分別被詐騙人民幣100余萬元、40余萬元。今年9月,經長寧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為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占絕大多數
絕大多數網絡犯罪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因此,資金的支付結算和變現成為網絡犯罪黑灰產業鏈中的關鍵環節。在長寧區檢察院所起訴的幫信案中,為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案件約占總數的95%。
因貪圖蠅頭小利而出賣、出租、出借個人信息辦理證件、銀行卡的群體通常被稱為“卡農”。網絡犯罪團伙為了隱身“幕后”,利用非法獲取的他人身份信息及資金賬戶進行支付結算,“卡農”往往淪為洗錢“擋箭牌”。如在該院辦理的“櫻桃直播”系列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中,王某某、張某某明知“櫻桃”網絡直播平臺可能是在進行某種網絡犯罪活動,仍為該平臺提供實名認證的9個支付寶賬戶,幫助該平臺進行資金收取、提現及轉賬等支付結算工作。2019年9月,經長寧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王某某、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網絡犯罪的支付結算環節涉及到支付渠道、跑分平臺、卡商平臺、電商平臺、話費充值、地下錢莊等。犯罪分子常常以優厚的條件為誘餌,如高價收購或租用、幫助辦理無息貸款或大額信用卡以及免費旅游等,引誘他人提供銀行卡用于提供支付結算幫助。
同時,對公賬戶因“高額度、快流轉”成不法分子“新寵”。一些行為人受高價誘惑向他人出售或出租自己的對公賬戶,還有一些涉案人員以注冊公司及開設對公賬戶“刷流水”后可以辦理貸款為由,明知可能會被用于犯罪,仍將所注冊公司的證件、印章、賬戶資料、手機卡等打包免費提供給黑產團伙用于提供支付結算幫助。
另有約4%的幫信案系為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如明知他人可能在從事網絡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通訊服務或進行軟件開發,以牟取不正常的高額服務費。
新型洗錢手段需引起關注
《白皮書》提示,利用電商平臺、“跑分”平臺、炒虛擬幣等手段進行洗錢的現象需引起警惕。
因電商平臺產品多元,交易量大,各類刷單行為難以完全查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洗錢。在周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中,周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仍聽從陌生上家的指示,收購 30余家某電商平臺店鋪后,通過大量生成虛假訂單進行刷單后再退款的方式,幫助網絡賭博團伙接收、轉移賭資,從中賺取高額手續費。今年4月,周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此外,一些依托傳統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銀行及其他服務商接口的“聚合支付”平臺,因具有一定“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公安機關無法根據銀行資金流向追查上游犯罪。如王某某等人在云服務器上搭建“跑分”平臺(包含眾鑫支付、八方支付、糯米支付共3個APP),其中,眾鑫平臺(負責碼農)提供收款二維碼,八方支付(負責卡農)提供銀行卡轉賬,糯米支付負責對接“商戶”(上游犯罪行為人),三個平臺相對獨立又相互協作地共同配合完成贓款轉移,使得犯罪贓款“體外循環”,這給打擊網絡犯罪和反洗錢工作帶來嚴峻挑戰。長寧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非法經營罪,遂以處罰更重的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獲得法院判決支持。最終,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假借虛擬貨幣交易進行洗錢的新型犯罪手法也逐漸冒頭。如童某某等十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中,上游詐騙團伙使用犯罪所得購買虛擬幣,再以不正常的交易價格、交易方式出售給從事虛擬幣中介生意的童某某等人,所得錢款再打入“卡農”的銀行賬戶中。此外還存在犯罪團伙以炒虛擬幣為包裝,實質在實施刷單釣魚詐騙,同時借被害人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如顏某某通過兼職廣告下載“滾滾幣”APP,按照客服指示買賣所謂“滾滾幣”以獲取不正常的高額傭金返利,但事實上其賬戶被上游犯罪團伙用于轉移電信詐騙非法所得。
《白皮書》提醒社會公眾時刻保持警惕,既不要落入信息網絡犯罪的陷阱,也不要因輕信他人而不知不覺成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工具人”,更不要因貪圖小利而成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而淪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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