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技術切勿濫用(云中漫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解決當下的人臉識別糾紛提供了明確依據,對濫用人臉識別說“不”。《規定》兼顧懲戒侵權行為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用法律規范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同時也為人臉識別技術的未來發展保駕護航。
隨著信息技術不斷發展,人臉識別技術正滲透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諸多領域發力,助力國家建設與社會生活。然而,人臉識別帶來諸多方便的同時,引發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比如有的經營者利用人臉識別收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后構建“用戶畫像”,再通過精準營銷損害消費者權益;有的線上平臺公開售賣未經消費者允許而索取的用戶人臉信息……人臉識別越來越多地與隱私權、名譽權侵權以及欺詐行為等關聯起來。
面對新技術引發的新問題,需要直面問題,精準施策。此次《規定》對人臉識別問題予以關切,為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小區“刷臉”進門等問題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規定》將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辨別、人臉分析的行為界定為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將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行為也認定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有的物業服務企業將人臉識別作為業主進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規定》明確回應,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可以請求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進入小區。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的行為重拳出擊,可以說,回應的都是當下人臉識別技術面臨的最緊要問題,針對性強,措施得當,為人臉識別相關案件明確了司法指引,也向社會彰顯出國家保護自然人人格權益的決心。
《規定》在注重懲戒侵權行為之外,兼顧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規定》一方面規范信息處理活動,保護敏感個人信息,另一方面也保障人臉識別技術的合法應用,比如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處理人臉信息等情形使用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人臉識別技術在未來有廣闊場景,但必須規范發展,只有實現技術運用、商業倫理和社會價值的良性互動,才能真正發揮出技術的價值,助推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21年08月06日 第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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